苏州物流包装鉴定的主要内容中性包装的应用,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性能检验申请时,除提供《厂检结果单》外;对非危险货物包装还须填写《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申请单》;对危险货物包装,则须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至企业按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在测试室(所)对包装容器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对非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合格的每个非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都应铸、印国家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图一);每个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部应铸、印联合国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图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非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与批批检验相结合的办法;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其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档次。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当正确、合理地使用包装,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空运应向有空运业务的机场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使用鉴定申请,并提供:《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厂检结果单》,空运危险品除提供以上两单证外,还须提供《危险货物安全数据单》(M.S.D.S)及空港确认的《发货人危险货物申报单》,填写《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至企业按有关标准对所申请的危险货物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苏州物流包装鉴定的主要内容中性包装的应用,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包装上(包括商品本身)不标明国别、地名和厂名,也不标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中性包装有两种:一种是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原有商标,又无原生产国别和厂名;一种是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包装上一般都标有中国制造或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监制或产地、厂名。如果外贸合同中规定中性包装,就要注意包装上无国别、无厂名、无商标、无产地、无中文字样,还要注意内外包装以及商品上都不应有中文字样,更不能用国内报纸和其它宣传材料做商品的包装填充物和衬垫物。
中性包装的出口商品,有关的一切单证也必须用英文书写,并应注意不能有“MADE IN CHINA”字样。一切都应按照合同、信用证和来往函电中有关的规定处理。